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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物资生产的限制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柯桥劳动律师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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