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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23发布时间:2014年5月23日 柯桥劳动律师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我国目前劳动鉴定组织结构有三个基本层次,即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其职责范围各有不同,据各地普遍的做法,可做如下大体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 (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 处理各县 (县缀市) 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 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备齐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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