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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16日 柯桥劳动律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但“小时工”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即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因此,一旦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还能到其他单位做“小时工”,一般应以不影响该全日制用工单位的工作为前提,且必要时还需要获得全日制用工单位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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