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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5日 柯桥劳动律师  Tags: 因公负伤,劳动合同
职工超过法定医疗期限仍不上班

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姚岚秋 李凌云

李某与一国有企业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1996年初李某因肝炎住院治疗,两个月后痊愈出院,企业按规定报销了医药费、支付了病假工资。为照顾其身体,将其从生产一线调到后勤办公室。但李某以肝部不适为名,不上班,到发生劳动争议时止,已累计达半年。企业派人几次通知其上班,后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上班,李某仍以有病为由拒不上班。该企业遂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仲裁委员会维持企业决定。

【评析】: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其中第1款又明确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李某实际工作年限不到5年,医疗期应为3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而李某已累计病休6个月,早已超过了医疗期限。而且病休发生在企业因照顾他的身体给他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后。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所在企业曾为他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他仍以有病为名不正常上班,在经过登门作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企业通过法定程序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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