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通不锈钢管厂,住所:广州市天区新塘横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月强,系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000天25%补偿金375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1000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2000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费280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 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至4月工资7500元及25%济补偿金1875元。 以上合计25692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7月份由被申请人招聘到工厂,任职木工班工人,工作地址在天河区新塘横圳路8号,工资按件计酬,当时工厂管理很不规范,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申请人入职后競競业业工作,月工资平均约为2500元。 不幸的是,于2009年7月23日16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在车间工作,操作车间机器时右手被机器伤,后三次入院住疗。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11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止。 但工伤后被申请人仅发放过5000元生活费,其它待遇及工伤赔偿费用均没有发放,且现在申请人也不能回工厂上班,家中有老有小,生活境况凄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尽快依法裁决。 此致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向红平 代理人:卢愿光律师 2010年4月2日二、申请人向红平提交的证据目录 1、身份证,书证,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2、企业注册资料,书证,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考勤卡,书证,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 4、工资单,书证,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情况; 5、工资记录本,书证,证明申请人入职以来的平均工资情况; 6、门诊病历,书证,证明申请人工伤医疗的情况; 7、广州恒手外科病历表,书证,第一次手术的记录; 8、诊断证明书,书证,证明申请人三次手术的情况; 9、休假证明书,书证,证明申请人受伤后需休假的情况; 10、工伤认定书,书证,证明有关劳动部门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1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书证,证明申请人受伤为六级伤残; 12、证明及户口本,书证,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经济很困难情况。 13、证明,书证,工友证明申请人是木工班工人及其入职、工资情况; 14、收据,书证,证明申请人在工厂附近租房居住的情况。 提交人:向红平,代理人:卢愿光律师;2010年4月2日三、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书 申 请 人:向红平,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海田乡宝定村二组十一号。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男,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通不锈钢管厂,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横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月强。 委托代理人:谢曼丽,女,系该公司办事员。 申请人向红平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通不锈钢管厂工资、工伤待遇一案,本委受理立案后,经查, 申请人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 0年5月28日送达的穗劳鉴复查(2010)147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结论书》评定申请人向红平为柒级伤残不服, 已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全部材料,申请重新鉴定。鉴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已出现需要中止的客观情形,故本委依法决定中止审理,待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残作出最终等级评定后,再行恢复审理。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0一0年六月十日四、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 解 书穗天劳仲案字(2010)369号 申 请 人:向红平,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海田乡宝定村二组十一号。 身份证号512926197202026476。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男,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通不锈钢管厂,住所:广州市天区新塘横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月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妙,男,系该公司劳资顾问。 谢曼丽,女,系该公司人事专员。 申请事由及请求的情况:上列当事人因工伤待遇争议向本申请仲裁。申请人现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支付2008年1月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二、支付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000天25%补偿金3750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四、支付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100000元;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20000元;六、支付住院伙费2800元;七、支付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A-、支付2010年2月至4月工资7500元及25%济补偿金1875元。以上合计256925元。 经本委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被申请人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167300元。支付方式如下:首期50000元,被申请人同意于2010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二期50000元,被申请人同意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三47300元,被申请人同意于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尾期20000元,待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理赔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后五日内, 由被申请人将该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注:双方确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归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二、如果被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期赔偿金,视为被申请人违约,则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的全部赔偿金。 三、在被申请人全部履行了上述第一项的义务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 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予执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件与原件核叶无误 仲裁员 刘兰天 二零一零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贡邦菊 五、卢愿光律师办案后感 本案在我们律师介入前,工伤受伤者向红平,多次找工厂理论,要求发放有关待遇,但均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不让他回厂上班。向先生百般无奈下,经过多方面了解,才找到我们,经分析有关案情后,决定提出仲裁,依法维护权益。 另因工厂角度与工人权益是相对立的,工厂对第一次劳动能力结论不服,再申请复议,复议后向先生的伤情降为七级,为了最终的结论,我们再次协助向先生向省劳动部门申请最后鉴定,经省劳动部门作出最终的结论:伤情定为六级。 本案出来最后鉴定后,天河仲裁委开庭审理,经过我们极力地维权及仲裁委的调解,最后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向先生工伤及工资待遇全部获得支持,体谅到工厂年终资金紧张等情况,有关赔偿款项将分期获得,达到双赢的效果。向先生接到调解书后,激动地流泪了,好久没有说话、、、、、、。 我们办理该案一直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维护工人利益,理解工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依法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最后,本案在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避免后面法院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诉讼活动,从时间上极大地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作为律师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应义不容辞,但劳动者也应当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平时多注意保留有关证据,毕竟劳动者的维权历程大多是艰苦的。同时亦希望有关单位理解工人的处境,出了工伤事故后,应当正确对待,毕竟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更应当事前做好工伤方面的防范,为工人购买工伤险,免得出了工伤事故后,付出更大的代价。 卢愿光律师 20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