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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对策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柯桥劳动律师  
  核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使用普遍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其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法律规范的粗线条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
  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时下,许多超市,以及联通、移动、电信等劳动密集型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约束而大量利用“虚假劳务派遣”,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劳务派遣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检查力度,对这种“虚假劳务派遣”进行监督处罚和纠正。
  劳动仲裁部门在遇到此类案件,应该确认该“虚假劳务派遣”合同无效,确认该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判断“虚假劳务派遣”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
  二、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断为“虚假劳务派遣”。
  当然,在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主动查处,接受劳动者投诉,加大对于打击“虚假劳务派遣”行为的宣传,才能更大程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当然,以上仅为本人一点浅薄的建议,希望有更好的方法打击“虚假劳务派遣”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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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伟律师,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操作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有关的各类法律事务。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529406019,请说明来自。
  (注:本文为程伟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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