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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案件后的思考与建议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柯桥劳动律师  
  荣昌县法院研究室 梁远平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而今,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已走过了他的顶盛时期,有的企业已转向,有的已重组,有的因资不抵债,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宣告破产。企业的不景气,除了大气候外,还有其自身的诸多原因,我们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系列案件后,发现一些问题有待探讨。
  (一)企业间的三角债较多,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生产出的大量产品销售不出去,回收资金困难,导致企业再生产困难。
  从我院受理辖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重庆益民机械厂的案件情况来看,近两年来,共收该类案件20余件,涉案标的达四百多万元。从益民机械厂作为债权人来看,所诉案件的外债共分三类,一部分债权是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属债权人下属的二级单位,这要占整个债权比例的绝大部分,这类债权存在的特点一是未过诉讼时效,二是该二级单位又处在正常运作,但无现金支付欠债,三是二级单位无现金支付债务,而用生产的产品折抵债务,导致本厂生产回收资金困难。一部分债权是平级的正常交往的单位,这部分债权主要是由于工厂管理上不当,或是产品质量上出现问题,或是因相互之间的关系,碍于对方资金问题,及情面礼仪上的推脱,迟延给付或根本不给付欠款。还有一部分是呆死帐。所谓呆死帐主要有以下三类:(1)债务方确无履行能力。(2)所欠债务均是97年以前计划经济时代所欠。(3)陈年历史老债,或因对方解体、转制、法人更换等原因,无法追收所欠欠款。因为上述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企业经济直线滑坡。
  (二)企业管理上的混乱。从事企业的人都知道,人是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而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不涉及法律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是依靠完善的制度来保障的。从我院近两年来所收重庆益民机械厂诉他人所欠债务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1)经营交往时审核不严,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签订合同,这不仅给对方赖帐提供依据,同时导致了大量资金损失。(2)欠债情况不及时统计上报,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追收欠款无法律依据。(3)追收欠债人员不得力,经手人认为所追欠款不是自己的,抱着消极对待态度,能追则追,不能追则不了了之。
  (三)法律意识淡薄,忽略了法律在企业中的整体作用。表现在:
  1、法律观念淡薄。某些企业领导认为,只要自己的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销售人员得力,跟法律不沾边,殊不知,稍有不慎即得吃不懂法的亏。就如前面提到的签订合同时根本没审核清对方是否有主体法人资格,只认为可信,结果签订合同后,合同无效,货物销售了出去,而货款却无法回收,若遇对方解散,你又找何人要帐去。
  2、未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市场经济是与法律息息相关,无法分开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需要法律做保障。
  (四)企业面对诉讼的四怕,亦影响了企业及时追回欠款。他们一怕上法庭给企业声誉带来影响,他们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就是做生意,而生意人讲究和气生财,怕失去合作伙伴,与人对簿公堂总是费事、费时,而且今天我将你推上被告席,明天你亦能将我推上被告席,这样你告我,我告你毕竟是企业界大忌。二怕地方保护主义。大中型企业之间的销售往往是跨地区,他们不同程度地相互害怕各地势的优势,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给他们带来的判决不公,执法不严,所以他们抱着能不打官司的尽可能地不打官司,为此也给有意规避法律方带来可乘之机。三怕打官司劳命伤财,怕打官司增加一大笔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往返的差旅费等,同时亦怕当今客观存在的执行难问题,面对法律白条,他们也一筹莫展,同时怕法院诉讼程序给他们带来的讼累。四怕打官司牵扯出其他问题,比如产品质量问题、税收、腐败及企业之间的其他问题等,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自找虱子往头上扔,自找麻烦。
  面对上述导致企业不景气的系列原因,法院通过对该类型案件审理,提出企业不仅要学会以法维权,同时应及时用法维权,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内部抓紧清理三角债,使呆帐、死帐尽量减少,便于企业债权回收。
  (二)制定追收逾期欠款的计划,选出一大批经验丰富的收帐人员和职业律师,拓开广泛的信息渠道,运用灵活催收方式,借助法律的庇护,追回逾期欠款。
  (三)健全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坚持从严治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激发企业内部积极性和活跃性,加强员工的责任心。
  (四)真正学会以法维权和及时用法维权。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又要根据实践,不断细化,完善自身的相关规定。让企业内部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及时保证自己的债权及时得到偿付,一旦发现对方有恶意拖欠,故意拒付,企业就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用法律做坚强后盾,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打消企业内部“打官司”的“四怕”,推行切实可行的正常运作机制。法院办案做到快立、快审、快执,为企业打消“四怕”顾虑,真正做到为企业排忧解难,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六)增强企业内部的法律意识,对企业各岗人员实行不同程度的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定期法律讲座,开展一些法律宣传活动。
  (七)法院办理案件要注重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及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保全措施,以确保对企业不打法律白条,及早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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