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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10日 柯桥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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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施行能否有效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最有发言权和建议权。
  
  在刚刚结束的四川成都市总工会第19次职工思想状况调查中,被调查的职工群众普遍对现行的、滞后于形势变化和发展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表示出不满,一致希望尽快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以真正有效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总工会坚持不懈开展对职工思想状况跟踪调查至今长达19年。此次在全市32个单位、10万多名职工中开展对其思想状况的调查,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数量逐年上升、劳动范围日益扩大、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发现,目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与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不断萎缩现状形成明显反差。随着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数量的增加,一些企业的工会组织被合并、撤销,因工会经费拨付不到位、工会人员配备不够,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本无法进行;同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断萎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涌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而仲裁部门又因力量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公经费不足等原因,使许多需要仲裁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二是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造成职工权益维护难以到位。职工们普遍反映,现行的“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会比普通民事诉讼多一个必要程序,这个附加的程序,对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十分不利,不仅要付出时间,还要付出很大花销。
  
  三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作用发挥不好。部分职工认为,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行政的制约,工作人员稍有不慎还会因此而下岗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们在处理职工与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时也不得不看某些部门、某些领导的脸色行事,从而使许多职工放弃在企业内调解,直接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加大了仲裁部门的压力。
  
  参与调研的有关人士认为,大多数职工相信通过法律程序能够使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但他们希望国家能进一步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工会干部都要把搞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放到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希望全总、省总能每年有一个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指导基层工作的一些好的建设性意见;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做好调解预防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在第一线,对各类矛盾的产生、发展有第一感观,掌握着第一手资料,所以应加强第一防线的防御能力,把大量的矛盾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是不断加强劳动立法,进一步改革劳动争议调处体制。《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经济补偿标准、对不签和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等已不能适应现今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更是难以指导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因此,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以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改革现有的“一裁两审”的体制,建立“或裁或审”制度;
  
  四是加大企业违法侵权的成本。要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让企业经营者树立起依法治理和规范管理企业的经营理念,真正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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