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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为工伤的依据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10日 柯桥劳动律师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 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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