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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管辖?(全文)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柯桥劳动律师  
  【问题提示】
  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管辖?
  【案情】
  贵州某纺织厂从国外引进了一套新型的织布生产设备,由于该厂的现有技术人员无法掌握这套设备的全部技术,为了不耽误生产,纺织厂于是向该市棉纺二厂借调了一名技术人员姜瑞。由于只是暂时借调,因此姜瑞的工资关系等仍然保留在棉纺二厂。姜瑞在棉纺二厂期间,虽然对这项新技术掌握了一部分,但是仍不能完全掌握。于是,纺织厂花费19万元将姜瑞送到国外培训。姜瑞回国后,纺织厂在他的指导下很快解决了技术难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2002年11月,上海一家纺织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决定出高薪将姜瑞挖走。姜瑞经不住诱惑,决定离开纺织厂。纺织厂认为自己花费了19万元供姜瑞培训,不同意其离开,结果姜瑞自行去了上海。纺织厂遂向工厂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姜瑞的工资关系仍然在棉纺二厂,于是将案件移送到棉纺二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案例分析】
  正确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往往不能正确选择真正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章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地域管辖,也叫横向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从横向上确定同级仲裁机关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在哪个地区,就由哪个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也称纵向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组织系统内,从纵向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3)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
  (4)指定管辖,是指由于辖区不明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发生争议时,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下级某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
  本案中,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不是棉纺二厂所在的仲裁委员会,而是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贵州当地的仲裁委员会。
  【律师提示】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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