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划分依据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4日 柯桥劳动律师  Tags: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划分依据,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于涛律师,柯桥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划分依据

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劳动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