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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劳动合同在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123发布时间:2014年6月19日 柯桥劳动律师  
再谈劳动合同在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宣武区劳保局)邹仲熙 纪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加强,加上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致使失业率上升,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群众信访数量逐年攀升,这其中,与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有关系的案件占总量的半数以上。这充分表明,劳资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对于创造一个稳定的劳动关系、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用工不规范,从业人员比较复杂,职工走留随意性较大,有些是双方都不想签订劳动合同,有些是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据调查,一些私营企业使用着其他企业的职工,有过去的停薪留职人员,有失业人员,有在企业请长假的,有外地来京人员,有兼职人员等等,这些人员多是存在着双重劳动关系,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在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存在着半强制性,用人单位给职工划分为几类,定好哪类人员签几年合同,职工就必须签几年。还有个别用人单位采取口头承诺方式,答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一定续订,但合同到期后并没有兑现过去的承诺,使职工感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着不平等。

有些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存在着引发争议的隐患。如代签劳动合同问题,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程序,结果出现了代签字行为,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在非公经济企业中仍存在着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如约定“在发生疾病或发生工伤、死亡时企业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即使双方签了字也属无效条款,它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要保持劳动关系和协稳定,必须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

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手续是劳资双方利益的保障

当前,因劳动合同履行而引发的劳资双方的纠纷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但实际上仍然延用固定工制度时期的管理手段。如对劳动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在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在本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调动时,仍采用过去的行政调配手段,一纸调函,就让职工到新单位报到,忽视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重新签订等问题,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2、忽视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忘记提前30天发“意向通知书”,或者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未办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使问题复杂化;还有在职工请假出国探亲时没有签订协议书,没有约定请假期限及逾期归后的处理;另外在职工患病休医疗期时,计算医疗期不够准确,反映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各种台账管理不到位。

3、企业改制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以后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一些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是与原企业签订的,造成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不清,个别企业在改制时,将职工劳动合同全部重新签订为一年期,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合同到期终止时,企业不退入股股金,或按原始入股金额收回,职工意见很大。

4、企业在成批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作不细。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完善的实施计划,没有预案措施,缺乏民主程序,忽视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终止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上访和集体争议。

三、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依据

几年来,劳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争议的数量激增,有很多争议的解决相当棘手,主要原因是争议发生之后劳动者维权缺乏必要的依据。

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过剩,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占有绝对优势,劳动者为了能够就业,在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只好忍气吞声,造成了许多事实劳动关系。当劳动者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拿不出合法的证据,致使一些本来有理的案件却一波三折,或是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前,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晰,导致无法确认或是很难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就比较困难,劳动者又不甘心自认倒霉,造成到处上访、反复上访,在社会上形成不安定因素。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内容全面、规范,这样,当双方产生矛盾时问题迎刃而解,劳动者从心理上也会比较平衡,不会导致一些过激的行为,自然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此可见,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目前。单凭劳动者一方的力量已是孤掌难鸣。稳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无旁贷。

四、稳定劳动关系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1、充分发挥市局一报(《北京劳动就业的》)、一刊(《北京劳动保障》)、一网(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的作用,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劳资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政策的普及宣传。另外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窗口部门人员流动多的特点,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放宣传材料。

2、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请用人单位的劳资干部和劳动者自愿参加。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

一方面加大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日常寻查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群众举报案件的监察力度。目前,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较少,对于群众举报要求实名,还要写出举报材料,不直接接受电话举报。这样虽然避免假举报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举报案件拒之门外。

(三)、发生争议及时采取措施。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的时效期内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免扩大损失或错过维权机会。

(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八年,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保障的一些职能已经划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较大调理整。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使其更加严密和规范,建议应及时修订《劳动法》和相关法规。

综上,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是双方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保障,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应把稳定劳动关系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要下大力气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及“三个代表”重要的需要,必须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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