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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月起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2日 柯桥劳动律师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州)所选择的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要于明天之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据悉,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综合考虑我省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550元、650元,调整为650元(每日29.9元)、710元(每日32.6元)、780元(每日35.9元)、850元(每日39.1元)四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元、6.0元、7.1元,调整为6.8元、7.5元、8.2元、8.9元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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