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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12年加班费51万 只讨回两年25081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柯桥劳动律师  
 
  公司欠了12年的加班费不给,员工一气上庭索赔51万余元。日前,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两年的加班费,共计25081元。
    为什么欠12年的钱,却只赔两年呢?长期拖欠加班费怎么算?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包奖金?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引人注目,也给广大打工仔起到范例作用。

    1995年8月7日,蒋先生入职广州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电力公司”)。去年9月19日,蒋先生因为加班工资纠纷向南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蒋先生诉称,从1995年到2007年,公司一直没有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他的加班工资(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按自己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公司应当支付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电力公司则辩称,职工虽有加班,但当月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公司并无“拖欠蒋加班工资的未足额部分”,亦没扣过他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以工资为基数,基数为多少,决定着公司须承担多大的代价。为此,原被告双方都据理力争,提出的基数相差悬殊。

    蒋先生认为,自己的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一次发放的是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加各项补贴,另外一次计发的则是考核工资,两项相加,才是应付工资。据公司方提供的蒋先生工资记录看,他的应付工资有时有4000元,有时高达6000元,蒋先生认为自己还不止这数,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算,加班费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但公司提出的数额却相去甚远,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即按照蒋先生去年1834元基本工资来计算。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加班的时间为几年?这同时决定着公司赔偿数额的多少。蒋先生要求公司提供其12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班时间,但是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的已经销毁,只向法庭提交了去年1至7月的考勤记录。

    今年4月10日,南沙区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两年加班费,共计25081元。法院认为,南沙电力公司并不属于故意拖欠和克扣,故对“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何只讨到两年加班费?

    法官表示,在我国现阶段,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维生和发展的唯一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都有着重要意义。民法通则尚且规定“对债权保护两年”,

    对工资的保护不应当少于一般的债权。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应至少保存两年,因此确定工资支付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两年。所以,原告蒋先生超出两年期间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提醒:打工仔要追讨加班工资,最好抓紧时间,不要错过法律保护的时间。

    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算?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月固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

    根据蒋先生提供的工资存折和被告提供的有蒋先生亲笔签名的工资表,法院确认:原告固定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技术补贴、年功工资、考核工资、加班费、过节费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以及其他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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