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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9日 柯桥劳动律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外国企业上海代表处的员工,2002年1月进入这家单位,双方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可是5月初,我突然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告知我今年五月底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可当我五月底办好离职手续时,单位却没有支付我五月份的工资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前几天,我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可仲裁委员会说这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并裁决不予受理。让我想不通的是我明明和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怎么不属于劳动争议呢?我想请问一下编辑,我该怎么办?找什么地方解决?
读者:周天行
  周天行读者:
  你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所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你和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受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并不是看你们双方是否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由于你单位是外国企业上海代表处,就其性质而言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根据《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需聘用中国职工,应委托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提供、承办,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职工。”也就是说你单位在中国是没有独立用人权的,他无权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劳动争议的主体。
  虽然你们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在我国还是有法律解决途径的。你可以以该上海代表处为被告,在争议发生的两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代表处支付你五月份的工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 条就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国境 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 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这是劳动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补偿,而你与代表处的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这项要求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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