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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23发布时间:2017年5月23日 柯桥劳动律师  

  【案 例】

  申请人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朱某与学员打架,与驾校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2月14日朱某向湖南省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驾校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仲裁院以朱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诉时效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问题,仲裁院认为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其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朱某与某驾校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1日止,某驾校应当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朱某时至2015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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