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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0年7月2日 柯桥劳动律师  Tags: 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于涛律师,柯桥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执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

  员工病了或者因工受伤,都是需要时间来治疗的,这个治疗期间就是我们说的;医疗期;,那么,这个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呢医疗期期限能否延长关于医疗期还须了解哪些问题下面请看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


  医疗期的计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规则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二、医疗期能否延长


  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处于医疗期的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


  3、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终止。


  4、医疗期内,企业需要支付职工工资。


  5、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中扣除。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期计算期限与计算规则是什么的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医疗期计算期限的确定与员工工作年限有关,实际工作年限越长,医疗期限就越长,另外,还须了解医疗期期限,企业是需要给员工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保和公积金的,如果所在企业违背这一规定,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核心内容: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劳动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的程序由详细介绍。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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