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律师,柯桥劳动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点也大大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准则,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换句话说,无论非全日制员工与企业之间约定的用工期限有多长,都不得设立试用期,由于非全日制员工工作往往都不是很稳定,经常会变换用人单位,因此,禁止双方约定试用期既符合灵活用工的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对非全日制职工的特殊保护。
四、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而言,一个全日制员工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方面则具有更大的弹性,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甚至多个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五、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
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想要提前终止用工,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同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的是,非全日制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定条件或程序。这样企业和劳动者均获得了极高的自主权,只要有一方想要结束用工,均有权随时终止。
六、企业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由解除与全日制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对于非全日员工,企业无论以什么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社保如何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社会保险上存在明显区别。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并办理相关手续。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由于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故对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执行特殊规定。劳动保障部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只负责缴纳工伤保险。
八、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行业现状
非全日制用工在餐饮、零售等领域较为普遍。由于餐饮、零售业的大多数岗位对员工能力要求不是很高,岗位之间的技能要求差别不大,企业招用新员工的门槛也不高。同时,员工的薪酬待遇不高,员工流动性较大。因此,企业比较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据调查,外商在我国开办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连锁店,招用的大部分员工都是非全日制员工。还有像超市、大卖场、饭店、宾馆、旅行社等部分行业受季节性、时间性的影响,业务开展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其中的许多岗位,在营业高峰或服务高峰时,需要大量的人员,但是在非营业高峰时,少部分人员即可满足需要。此外,部分企业中的财会、水电维修等间歇性、突发性使用的专业人员,也比较适合非全日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