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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派遣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柯桥劳动律师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规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劳动力市场根据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而为劳动者享有的与从事劳动有关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总和。劳动条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凝聚力,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说来,劳动报酬即是劳动者给付劳动的对价。本法上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劳动的工资等相关报酬。

 “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这里的“地区”,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包括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如果市的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标准应当按照设区的标准执行,如果市的行政区域没有相应的标准,就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执行。视劳动用工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是有其现实原因的。在劳务派遣的具体实际中,往往是由经济较为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劳务派遣,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条件一般要优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激烈争议的缘由。在本法未通过之前,劳动者往往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有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侵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力所在”。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这一劳务派遣中的焦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必定能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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