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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本时代的“铁饭碗”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柯桥劳动律师  


  1986年,铁饭碗被打破了。
  那一年的9月9日,国家改革了劳动制度,涉及国营企业招工、待业保险、劳动合同制度和辞退,此后,企业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媒体人王安在《25年》一书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1985年夏天,杭州饭店奥地利籍总经理弗莱克想开掉21个合同制工人,工人家长跑去质问,“我们的孩子究竟犯了什么罪”?弗莱克叹道,“在中国解雇一个人比枪毙一个人还难”。同年,沈阳防爆机械厂倒闭了,那是中国第一家破产的国企。
  告别合同短期化时代
  在过去的数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以30%的速度在增长。试用期被不法企业当成合同期压榨新员工。深圳的一位打工仔悬赏万元,只为找一份每日加班少于两小时,每周能休息一天的工作。
  而在企业中最为普遍的管理方式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他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就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当年铁饭碗的废除,是为了解决企业的灵活机制,员工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易才集团总裁助理翟继满认为,但是企业滥用了主动权,合同期限越签越短,最终导致了全社会的合同短期化。
  在过去的几个月,这家公司作为劳动保障部本次立法的唯一合作培训单位,在全国各地巡回举办《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除了法条细节的理解,翟继满总想告诉参会的12000多名hr一件事,《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本旨就是在引导企业抛却合同短期化弊端,条例其实就是“诱导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化”。
  一个新的劳资关系将要形成,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在新法生效前,种种拙劣的“拆招”正在发生。深圳龙华中心小学一些任职长达15年的老职员被火线解聘,沃尔玛也发生了炒人事件。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发出提醒,警惕近期企业对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
  一家全国性的人力资源培训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近期《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课程中,多数hr更关心法规的“拆招”与“应对”,就像如何千方百计去避税一样。
  为了破解无期限劳动合同,一位hr找来所谓的专家支招,结果还真想出了不少。譬如想办法让两次固定合同的签订中断,成立另一家独立法人的公司与员工左右倒手的签订合同;用工期间的中途交给派遣公司派遣。
  “新饭碗”不是“铁饭碗”
  一些企业则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推动制度建设的动力。金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虞翔说,年初公司专门成立了管理中心,着手制度的建设,并就《劳动合同法》向老板汇报了几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hr经理都在近期对公司的劳动关系合同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与规章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进行梳理。相比之下,外资企业动静最大,这多少与企业的法律意识强弱相关。而在部分地区,一些民营企业的hr经理还在认为,直接把劳动部门搞定就行了。
  “在新法的规定中,只有当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与企业签订的服务期未到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两种情况下时,企业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仍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位hr经理发邮件向公司领导建议,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谨与规范变得尤为重要了,原有规章制度需要修改。
  在公司领导看来,这是一次“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加强考核的机会”。而另一方面,公司在招聘时的把关也更重要了,“在严进的前提下如何留人、用好人也是关键”。
  “过去若干年的合同短期化,造成了社会心态的浮躁,企业不愿意花大气力投入培训,员工多求立竿见影,也不愿意在企业中做长远的事情。”翟继满认为,今后企业不仅要把好用工的入口关,“最关键的是采用柔性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进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得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在过去的合同短期化时代,“技工荒”,特别是高级技工人才的极度告急,正是劳资双方重短期利益、轻长期发展的结果。
  也有尝试更多地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事实上,在美国,40%的派遣员工最后会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在中国,这个数字只在15%~20%之间。
  是的,劳资关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不过,这并非1986年铁饭碗的回归。
  “《劳动合同法》在解雇方面最大的变化就是依法解雇放宽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很希望纠正企业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自己损害很大的错误看法。在他看来,企业的依法解雇被扩充为一般性解雇、惩罚性解雇和经济性解雇,譬如单位转制、重大技术改革、员工重大违规等6种情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对该理念进行宣传,“如果大家看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有法定解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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