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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就一定终止吗?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5日 柯桥劳动律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2002年10月26日起我担任了公司工会委员,任期一年,即2002年10月26日至2003年10月26日。现公司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合同。我想请教一下:我的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是我的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这种情况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我可否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大致能得到多少赔偿?

读者:张玲
  张玲读者:

  你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已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但你的工会委员任期要到2003年10月26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也就是说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然延续至2003年10月26日。现在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其行为从实质上讲应该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既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日通过 第15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此外还要加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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