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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年薪制的具体做法及启示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柯桥劳动律师  
武汉市国有企业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下属49户企业,拥有国有资产22亿,净资产44亿,控制社会总资产170亿。从96年开始,公司在下属28家全资和控股企业中实行年薪制,其中有6户企业实行股票期权。98年兑现年薪收入时,30%部分兑现现金,其余70%给股票。“老总年薪拿股票”,武汉国资公司的新颖之举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年薪制主要内容

(一)经营者范围

该公司规定经营者年薪制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代表一人。已改制的企业,总经理年薪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总经理的收入应高于董事长。

(二)年薪构成及考核指标

经营者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规模和上年盈利水平确定。盈利企业经营者基薪收入根据企业净利润指标共分七档,最高4.2万元,最低2.4万元,每档相关3千元。微利企业(净利润指标70万元以下)1.8万元。亏损企业一般按照所在企业目前工资水平,报国资公司批准确定。

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核定。经营责任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在年初经协商确定的考核指标值。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都要尽量压低该项指标,以确保该指标能顺利或超额完成,从而获得较高的年薪收入;而国资公司作为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者,为获得最大收益往往将考核指标定得很高。为解决这一矛盾,国资公司规定经营者风险收入由两部分组成,即考核指标值和千分之三加上实际完成值与考核指标值之差的千分之一。此项规定有效解决了双方在年初确定考核指标值时讨价还价、难以协调的矛盾。该公司同时规定,只有完成经营目标50%以上者才能兑现风险收入,亏损企业要比盈利企业增加20%。风险收入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年功收入。这是武汉国资公司的特色,其其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中很少见到。年功收入国资公司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任职时间指在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按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以上企业)担任法人代表的时间,工作业绩是企业法人代表在任职期间,与同行业相比,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水平。根据上述两项指标将年功收入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每月1600元、二等年功收入标准为每月800元、三等年功收入标准为每月400元、四等年功收入标准为生月200元。年功收入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变更等次。该项收入由国资公司负责发放,法人代表在退休后仍可继续享受。

此外,该公司还设立了特别年薪奖励,奖励标准是:第一,企业本年度重大经营举措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第二,企业净利润指标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递增速度。目前能够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很少,98年只有两户企业经营者获得特别年薪奖励。

(三)年薪支付

经营者的基薪收入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按月以现金形式兑付。年功收入在风险收入兑付时由国资公司一次性兑付。风险收入采用股票期权的办法,根据不同性质企业采用不同支付方式。

1.上市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国资公司将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用当年企业法人代表的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法人代表与国资公司签定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交易和流通。法人代表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该年度购入的股票于第二年开始返还上年风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法人代表,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给法人代表,第三年同机关报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份期股的返还与累积依此类推。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人代表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将到期期股变现或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

2.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人代表持股份额(股份期权)。返还方式同上市公司。但返还额=应返还持股份额×返还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企业法人代表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企业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年兑现。

3.上述两类以外其他类型企业经营者风险收入当年兑现30%现金外,其余转为风险抵押金,返还方式同上述两类企业。

企业法人代表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份)票期权(风险抵押金)累积余额。

(四)年薪兑现情况

98年武汉国资公司共有21家企业兑现年薪收入,这21家企业98年实现净利润2.15亿。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120多万元,人均5万元。其中基薪44万多,人均2万多;年功收入6万多,特别奖励年薪9万多(只有两家企业获得);风险收入60多万。最高年薪获得者为武汉为高,其经营者获年薪16万多,其中基薪4.2万,年功收入1.9万,风险收入10.2万。最低年薪收入只有8000万。

(五)对经营者的约束

无论是年薪帽,还是股票期权,对经营者既是激励,也是约束。武汉国资公司对经营者的约束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经营者,不得兑现风险收入,同时要扣罚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风险抵押金)的40%。

2.对于任期内虚盈实亏的经营者,通过离任审计核实,按以往年度潜亏、虚盈数的千分之五扣罚留存的股票(份)期权(风险抵押金),扣除额以审计年度累积股票(份)期权(风险抵押金)为限。

3.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负增长3%以内的,扣罚企业法人代表本年度风险收入的10%,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负增长3%以上的,扣罚企业法人代表本年度风险收入的20%。

4.对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标80%(不含)的法人代表,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要免除相应职务。

二、几点启示

(一)对年薪制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当前,许多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对年薪制的畏难情绪,认为条件尚不具备;已实行年薪帽的企业,也有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而中途搁浅,或名不符实。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中并非个别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受国企改革进程不快、难度很大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外,还与年薪制本身不够规范、科学有关。目前,年薪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已经明确,如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执行者一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因为任何一种新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武汉国资公司的这套方案也是在运行数年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而形成的。

(二)年薪制实施对象要具体而明确。

究竟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实行年薪帽一直是困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难题之一。武汉国资公司的做法比较简单和明确,即只对企业的法人代表人一人实行年薪制,至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董事会确定。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年薪制人人有份的弊端。根据我国国企的现状,年薪制的实施对象应是资产所有者直接聘雇的经营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要因企而宜。但一定要明确,不准其他人搭车。

(三)年薪构成特色鲜明,标新立异。

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的年薪制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即基薪(保险收入)加效益年薪(风险收入)。武汉国资公司别具匠心地在年薪构成中引入年功收入这一单元,虽然该部分在经营者年薪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出发点和倾向性却很明确,即对经营者的历史功绩给予肯定和相应的待遇。这一方面可以激励经营者做好现在的工作,因为现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今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待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营不善、业绩不佳或是把企业搞垮了仍可异地做官的经营者而言,这又是一种无形的约束。

(四)考核指标简明扼要,利于操作

从武汉国资公司对年薪制方案的设计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基薪,还是风险收入,净利润都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当然这一认识和做法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他们在此前也曾尝试用净资产增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等多项指标综合考核,但经过实践检验,这些指标不仅计算复杂,不利操作,而且效果也不太理想。于是,净利润成为经营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唯一考核指标。这一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比较实用,值得借鉴。

(五)对经营者的约束要落在实处。

年薪制不好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年薪制的约束作用难以体现。武汉国资公司在这方面动了脑筋,也敢动真格。从他们规定的三条硬性措施中不难扯出,对经营者约束的规定同对经营者激励的规定一样,要量化,同时要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执行起来才能不打折扣。98年武汉国资公司不仅对未完成经营目标的经营者扣减年薪,还对两户企业经营者给予黄牌警告,真正做到奖罚分明。

(六)对股票期权要正确理解,慎重使用。

股票期权在市场经营发达国家是一种对经营者比较有效的激励约束方式,但在我国目前它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的具体内容、如何管理、实施效果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武汉国资公司的做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他们找到了一条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又参照了国际惯例的对经营者激励的办法,克服了以往“奖巨薪、奖轿车”等肋长经营者短期行为的弊端,较好地解决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难以协调一致的矛盾,对经营者确立“长期作战、长远发展”的思想具有指导意义和现实作用。当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武汉国资公司在运用这一办法时也遇到了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1.由于国企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目前绝大多数国企领导仍以任命制为主,企业家职业化尚未形成。“一纸令”干部还大有人在,经营者随时都有任期未满而被调离岗位的可能。这样的现实使得期股奖励办法缺乏制度上的保证。

2.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国外企业一般都有预留股份,用来奖励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我国企业没有预留股,有关法律法规又明文规定经营者不能买卖本企业的股票,因此,经营者的股票只能由其主管部门到二级市场上购买,并负责股票管理、流通和变现。这种绕过现行法律法规的“灵活变通”的办法既不是长久之计,也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仿效的。

3.目前我国国企中上市公司只是极少数,对于大多数已改制而又不能上市的企业来讲,也存在着经营者所持本企业股票如何购买、如何管理、如何流通、如何变现等具体操作问题。

4.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很不完善,股票市场尚不成熟。股票的升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股价与经营业绩并无太大关联。现实中,经营业绩很好的企业其股票价格却下跌,而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其股价却大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结果对经营者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激励约束的作用如何体现?

因此,对于股票期权,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使用。切忌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效仿,搞一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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