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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确认为工伤

123发布时间:2016年7月30日 柯桥劳动律师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8日上午七时唐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上海市公安部门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唐某公司由于未按规定未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为唐某进行工伤申报。办案过程:律师介入此案后,仔细为当事人分析了情况,此案即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又是工伤的赔偿。为了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款,律师制定了同步进行的策略。一方面起诉保险公司及肇事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索赔,另一方面积极进行工伤的认定为工伤索赔先期准备。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起诉前,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及十级伤残,经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2173元、误工费5210元、护理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23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 300000元多。由于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法院在审限内很快就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根据责任认定书由肇事者承担了 60%的赔偿责任。在进行诉讼的同时工伤这块赔偿,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依法由唐某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结果,唐某系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确认为工伤。但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先后进行复议及行政诉讼,结果都是维持工伤认定的结果。工伤最终确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因工致残程度为七级。有了工伤认定及因工致残七级的确定,律师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方面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648元,结果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诉请。办案观点: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又符合工伤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工伤理赔。不过在此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因小失大,承担本该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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