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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需要赔偿?(全文)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柯桥劳动律师  
【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需要赔偿?
  【案情】
  周女士是新兴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去年初,她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合同同时约定每月的15日作为发薪日。今年开始,由于新兴科技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受到同类产品的严重竞争,公司效益每况日下,因此开始常常施欠员工工资,有时候甚至到了月底都不给予发放,到现在,已经累计有3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周女士在和公司协商多次后,发现没有效果,决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周女士的投诉之后,经过调查,认定了新兴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向周女士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4200×3=12600元。周女士觉得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新兴科技公司应该会支付工资,可是一个月之后,新兴科技公司仍然没有向周女士支付工资,单位负责人员也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周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新兴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并进行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发现,新兴科技公司拖欠周女士三个月工资的事实确实,没有争议,并且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仍逾期不支付工资,判决新兴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周女士的三个月工资共计4200×3=12600元,并在此基础上,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周女士加付赔偿金,即12600×50%=61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一直以来都是劳动者最头疼也是最无奈的问题。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各种措施来进行规范和整顿,但总有用人单位知法犯法。为了进一步改善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拖欠工资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也就是,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不支付时,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简单理解,用人单位如果一味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了要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付的工资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赔偿金。
  本案当中,新兴科技公司与周女士约定每月的15日发放工资,但此后数次拖欠工资,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干预下,仍没有支付周女士工资,其性质恶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需要支付给周女士12600元的工资外,还要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
  【律师提示】
  为了进一步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还首次引人了“支付令”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单纯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收到法院支付令15天之内,如果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支付工资的,那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周女士如果仅仅是要讨回新兴科技公司拖欠的工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程序更加简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0、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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