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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柯桥劳动律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x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好,男,19x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xx镇xx村xx村民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住息县x乡街道。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利,男,19x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xx镇x村x村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x传,男,19x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x铺镇x村x村民组。
  上诉人息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x好、陈xx、刘x利因与被上诉人光x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14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地在息县,息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也在息县,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息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住所地光山人民法院和息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向光山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x宏
  审 判 员 邰x海
  代审判员 黄x田
  二0 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x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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